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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4/26 10:39:14 浏览:289

益,公司对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进行了详细规划,制定了《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对股东给予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及其回报的摊薄,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5、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作出以下承诺:

1、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其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

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青、余朝旭分别作出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八、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分析及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履行情况。

特此公告。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858证券简称:力盛体育公告编号:2023-024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

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

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2017年3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交易所”)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持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顿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2020年2月2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了《关于对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21号,以下简称“《监管函》”),如要内容如下:

“2020年1月1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期限届满的公告》,你公司原计划自2019年1月11日至2020年1月10日期间,在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0.56亿元且不超过1.12亿元的额度内实施回购事项。截至回购实施期限届满,你公司实际回购总金额为9,997,164元,未达到回购计划下限5,600万元,差异为4,600.28万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11.11.1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公司收到《监管函》后,董事会高度重视,组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水平和规范意识,保证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和完整。

除上述情形外,最近五年内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858证券简称:力盛体育公告编号:2023-025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A股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

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

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相关议案,现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认购对象作出保底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目前不存在且未来亦将不会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特此公告。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858证券简称:力盛体育公告编号:2023-027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增加临时提案的相关情况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拟于2023年5月10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详见2023年4月19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21)。

2023年4月22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夏青先生出具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的函》,提议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一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鉴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文件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并开始实施,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的,董事会应对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为提高效率,现提请将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上述提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经核查,截至本公告发布日,控股股东夏青持有公司股份2,01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59,夏青先生具有提出临时提案的法定资格,其临时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增加临时提案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因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原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项相应增加。除此之外,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原提案等其他事项不发生变更。

现将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通知补充更新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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