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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7 11:11:08 浏览:30

来源时间为:2028-12-30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湘西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州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2.2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2.3重污染天气应对技术支撑

3.应急准备

3.1修订应急减排清单

3.2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3.3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4.监测与预警

4.1监测与预报

4.2预警分级

4.2.1城市预警

4.2.2州级预警

4.3预警会商

4.4预警发布

4.5信息报告

4.6预警变更

4.7预警解除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及启动

5.2III级响应措施

5.3II级响应措施

5.4Ⅰ级响应措施

5.5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6.区域应急联动

7.总结评估

8.应急保障

8.1协同与联动保障

8.2资金与技术保障

8.3责任与机制保障

9.预案管理

9.1预案管理

9.2预案培训

9.3预案宣传

9.4预案实施

10.附则

10.1湘西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对流程图

10.2湘西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临时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统筹做好全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科学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大气重污染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湘西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出现的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国家出台相应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执行国家标准。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湘西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州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州重污染天气应对和区域应急联动工作。

其下级预案包括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等。

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湘西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是以节能减排为手段,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有效降低污染影响程度。通过建立全州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体系,明确州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州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由湘西州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州生环委)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时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临时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州生环委成员。

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兼任州指挥部指挥长,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州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副指挥长。州指挥部成员由州生环委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履行重污染天气应对有关责任。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可增加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州指挥部成员,开展相关应对工作。

州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州生环委办)作为应急指挥办事机构,主要职责为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州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协调推进重污染天气防范及应对工作;组织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会商、应对研判;根据州生环委的授权,负责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指导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修订州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及信息上报;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完成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定期修订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组织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制定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按照预警信息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做好预案实施的总结评估工作。

2.3重污染天气应对技术支撑

州指挥部组建由气象、环境监测等技术人员为成员的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参与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形成专家会商结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支撑与对策建议。

3.应急准备

3.1修订应急减排清单

各县(市)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减排比例要求,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清单须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排放源的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原则上所有涉气企业均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

3.2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以县(市)为单位核算减排基数,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和应急减排基数,通过实施协同减排,各县(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重污染天气III级、II级、I级应急响应期间强制性减排措施污染物应急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各县(市)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适当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差异化减排措施。

3.3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各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企业将应急减排措施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和“公示牌”。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公示牌应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对生产工序简单且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

4.监测与预警

4.1监测与预报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联合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报,整合环境空气和气象监测资源,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严格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有关规定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预报工作。

4.2预警分级

以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污染程度等因素,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4.2.1城市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预测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当预测未来24小时出现PM10均值浓度>150μg/m3、PM2.5均值浓度>75μg/m3或臭氧(O3)8小时滑动平均浓度>160μg/m3,且尚未达到黄色预警条件时,应加强公众健康防护信息提示,结合实际情况加强管控。

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污染天气条件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当监测AQI150,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或调整相应级别的预警。

4.2.2州级预警

州级橙色预警:全州有4个及以上县(市)达到橙色及以上预警条件。

州级红色预警:全州有4个及以上县(市)达到红色及以上预警条件。

州生环委办应根据预测预报情况和省生态环境厅、区域预报中心预警提示信息,通知相关县(市)按照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加强与周边市州、城市应急联动,及时启动相应级别或更高级别的预警响应。

4.3预警会商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工作。预测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当及时发起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天气时,及时向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提出预警建议。州级预警响应期间应增加会商频次,必要时请州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组参与会商。

4.4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环境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原则上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

州级预警由州指挥部指挥长批准或授权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

预警信息须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预警信息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通过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责任人发送,同时通过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新闻媒介发布,必要时通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送重污染天气预警短信。

4.5信息报告

州级预警发布后,由州生环委办通过电子公文、传真、邮件等方式向州政府总值班室、州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4.6预警变更

在预警有效期内,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加强研判和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的,向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报告并提出预警变更的建议。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并启动高级别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尽早升级管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可降低预警级别。

预警变更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发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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