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03-07-29
大赛宗旨
通过本次大赛,推动和繁荣全国少年儿童歌唱教育事业的提高和创新;推出一批好的少年儿童歌唱作品,发现和培养一批全面发展,具有一定歌唱天赋的后继人才。进而引导孩子们在歌唱中发现美,创造美,体验美。
顾问
王秉锐、方应暄、孙志芬、李谷一、李双江、严良堃、张越男、邹文琴、杨鸿年。
杨一丹、娅伦·格日勒、聂中明、徐瑞祺、顾雪珍、阎肃、潘振声、糜若茹
(按姓氏笔划排序)(注:各地区可推荐两位当地的著名专家,加入顾问委员会)
大赛规则
1、选手要求
a)我国(含香港、澳门、台湾)及海外华人、华侨子女,凡为1986年1月1日到1997年12月31日出生的少年儿童均可报名参赛。
b)报名时参加单项比赛选手需携带一寸照片两张,并填写大赛(单项)参赛报名表一式两份,父母或监护人需在报名表上,签署“同意”字样。
c)参赛团体报名时需填写大赛(团体)参赛报名表一式两份,参赛单位负责人需在报名表上,签署“同意”字样。
2、项目内容
1)演唱形式
单项:独唱、重唱、小组唱(6人以下)
团体:合唱(限30—60人,包括钢琴伴奏和指挥)
2)年龄分组
a)儿童组6—12
岁(含12岁)
b)少年组13—17岁(含17岁)
c)合唱限6—17岁,(不分年龄分组)
3、作品要求
1)主题健康向上,具有时代感和少儿特征及艺术性、民族性,形式不限,中外作品均可。
2)提倡和鼓励演唱2001年以后新创作的作品(可加分)。
3)演唱新作品的选手和团队,进入复赛后须向歌唱大赛赛事管理办公室递交打印清晰的乐谱及词、曲作者简历各十份。
4、演唱要求
1)单项:
初赛演唱两首作品,曲目自定。
复赛演唱两首作品(必须保留一首初赛作品)。
决赛演唱一首作品(须是复赛作品中的一首)。
伴奏一律使用CD光盘或盒式录音带。
2)团体:合唱初赛演唱两首作品。
复赛演唱两首作品:必须保留一首初赛作品。以录像带、VCD光盘(必须是现场录音录像,不允许剪接,一律使用钢琴伴奏)形式报送歌唱大赛赛事管理办公室。
决赛演唱两首作品:必须保留复赛作品中的一首(现场演唱)。
3)单项、团体参赛的两首作品时间之和不得超过10分钟。
4)演唱新作品的选手和团队须经过词曲作者的允许,如出现版权问题一切后果自负。
5、时间要求
1)初赛活动时间:2003年7月18日至9月30日(具体赛事时间安排由地方组织单位拟定,报歌唱大赛赛事管理办公室备案)
2)初赛组委会报送复赛选手资料时间:2003年9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或快递形式(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送到歌唱大赛赛事管理办公室。
3)地方组织单位必须在开赛前十天向歌唱大赛赛事管理办公室报送初赛评委会名单(专家登记表),审批备案。
6、评选办法
1)评委要求
a)人数:7—9人
b)资格:由该地区该专业专家担任(声乐教师、声乐演员、作曲、指挥、音乐评论家)
c)初赛评委须填写大赛统一的“专家登记表”一式两份。
2)评选标准
a)突出少儿特征、具有民族性、艺术性和时代感。
b)声音圆润、吐字清晰。
c)准确的音准、节奏。
d)重唱、组唱、合唱声部平衡协和。
e)良好的舞台风貌。
3)评分办法
百分制(小数点后两位数),演唱新作品的个人和团队应加分(最高加0.5分)。详细办法由地区初赛评委会制定并提前十天报歌唱大赛赛事管理办公室审批备案。
4)进入复赛名额:
a)(单项)各初赛地区各年龄组前六名,(合唱)各初赛地区前三名。
b)港、澳、台可直接选派两个节目进入决赛,并在2003年10月30日前将选手名单(大赛参赛报名表)报送歌唱大赛赛事管理办公室。
C)新疆、西藏、青海三个分赛区进入复赛名额:(单项)各分赛区各年龄组前六名、(合唱)各分赛区前三名,以录像带、VCD光盘(必须是现场录音、录像,不允许剪接)的形式于2003年9月30日前连同大赛参赛报名表报送歌唱大赛赛事管理办公室,进行复赛评比,经歌唱大赛评审委员会评选出进入决赛的选手。
7、奖项设置
初赛设地区优胜奖、地区优秀奖、地区鼓励奖、组织奖、作品奖、园丁奖等各奖项数额由地区组织单位根据各初赛区参赛人数酌情设定,并报歌唱大赛赛事管理办公室备案。
参赛报名表(、)
注:1、请各初赛区原则上按此细则执行,歌唱大赛赛事管理办公室对此细则有最终解释权。
2、所附大赛参赛报名表、专家登记表要求选手及评委详细填写。并按时交送歌唱大赛赛事管理办公室。
歌唱大赛赛事管理办公室
电话:010-884235418842319488512030
传真:010-88512022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96号商务楼一层101
邮编:100089
联系人:徐刚、卢婕、张燕歌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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