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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课爬梯摔伤学校被判负全责

发布日期:2018/6/5 13:00:47 浏览:507

来源时间为:2018-06-02

五年级学生小卫体育课攀爬云梯时摔落,致门牙断裂。法院审理认为,体育老师未尽到安全保护职责,学校赔偿营养费5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学生打闹时推玻璃门被划伤,法院认为学校宿舍管理不完善,承担40责任赔偿5万余元。法官表示,并不意味着学生在学校的任何损害,都由校方承担责任,只有其未能尽到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时,才承担相应的责任。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魏丽娜通讯员阚倩

案例一

小学生上体育课摔伤校方负全责

广州某学校是经教育局批准成立的民办全日制学校,小卫是该校五年级的学生。2015年1月13日下午,小卫在上体育课攀爬云梯时摔落,造成牙齿受伤,经诊断为牙齿冠折、牙震荡、下唇挫裂伤。

小卫方起诉称,“当时体育老师正玩手机,训练过程中没有配备人员防护,也没有在云梯下铺设安全地垫及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小卫仅10岁,正处于生长发育期,门牙已换为恒牙,不能再长。现在装了过渡性辅助门牙,要定期更换,成年后才能正常镶牙。”

学校认为,小卫受伤是体育课发生的意外,学校愿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老师未尽到安全职责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小卫在学校体育课攀爬摔落受伤,因受伤发生在体育课上课的过程中,小卫受伤的结果即表明体育老师在上课的过程中未尽到应尽的安全保护职责,学校应当对该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小卫因本案事故受到的经济损失有营养费,法院酌情确定为500元,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牙齿受损后,虽然需要通过镶牙或种牙等方式进行后续治疗,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治疗的具体费用金额,原告可在实际发生上述费用后再另行主张该部分损失。法院判决被告学校赔偿原告小卫2500元。

案例二

学生打闹受伤校方管理疏漏担责40

2014年9月,原告小智与被告小杰入读广东某学校设计班,两人均为住校生。2015年3月,小智与小杰在学校宿舍玩闹,突然小杰将小智推出宿舍外,小智想进宿舍,小杰在宿舍内阻挡。于是,小智推打宿舍门上方玻璃,玻璃爆裂,割伤小智手腕。小智受伤后,校医务室对其进行简单包扎,但流血过多,小杰与其他同学将小智送到医院就诊。

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小杰虽未直接实施伤害行为,但作为已满十八周岁的小杰在主观上应当意识到其阻挡行为可能会导致宿舍门发生损坏,危及人身安全,客观上其阻挡行为亦引起小智用力推打宿舍门而受伤。

法院:三方担责比例为1:2:2

学校对小智的损害后果亦存在过错。木质宿舍门上约有一半的面积为一整块普通玻璃,该块玻璃虽便于学校日常管理,但在坚固性上明显存在不安全因素。被告学校在事件发生前后均无宿舍管理人员在场,未能及时采取预防措施,且学校医务室在原告小智因受伤流血过多的情况下,仅实施简单包扎,说明学校在宿舍管理以及学生受伤的应对上存在疏漏。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酌情确定被告小杰承担20的损害赔偿责任,即25294.14元;被告学校承担40的损害赔偿责任,即50588.29元。

法官说法

并非在学校的任何损害都由校方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学生在校期间所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将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学生在学校的任何损害,都由校方承担责任,校方所要做的是其正常的教育、管理职责,只有其未能尽到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时,才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校方应在体育课上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对学生在校实施危险行为应及时制止、对学生意外受伤后应及时救助、对教育设施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等等,超出校方管理能力和范围的损害后果,校方依法不承担责任。(注:本文所涉未成年人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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