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0-06-15
不得收取押金,不鼓励发展电单车投放共享单车暂定4万辆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记者赵立峰)为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唐山市城管执法局在《唐山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近日修订完善形成《唐山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看到,其中包含多条有关共享单车、共享电单车重要信息。
我市现阶段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我市现阶段允许投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量暂定为4万辆,以后随着城市发展需求及承载能力适当调整数量。强化监管责任,依法规范企业经营,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使用者依法使用、文明骑行,共同维护正常运行秩序,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治理的局面。
在市中心区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与市城管执法局签订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承诺书,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应在我市注册法人企业,不得收取押金,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具备与管理需要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每200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至少配备1名运维技术人员。
运营企业应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定期对营运车辆进行检查并做好清洁维护,对车身张贴小广告等及时进行清除,确保市容环境整洁有序。
运营企业应对使用者利用网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应为使用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禁止向未满12周岁人群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应注重保护使用者隐私,不得将注册用户个人信息公开或擅自泄露。
运营企业超量投放或者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使用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造成乱摆乱放问题严重影响市容或者交通安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管辖范围进行管理,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没有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依据有关规定将被处罚企业纳入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对于存在超量投放、未申请备案、未签订管理承诺书、未在唐山市注册法人企业、车辆不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未按规定退出市场、收取押金、运维人员不足、车身存在小广告、向未满12周岁人群提供注册登记服务、擅自将注册用户个人信息公开或泄露、未建立投诉受理平台的运营企业,由各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对运营企业责令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管理部门作出相应处理。